《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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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6号)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已于1999年7月3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 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


  第五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护办按照原产地域产品的特点设立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第九条 申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手续;
  (二)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三)负责对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初审;
  (四)负责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申报机构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向保护办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
  (四)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