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关于林蛙养殖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字体:        | 上一篇 下一篇 | 打印

根据《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林蛙养殖管理办法》、《关于黑龙江省野生动物收费标准的通知》、《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关于林蛙养殖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鹤北林区的林蛙养殖现状,2005年林蛙驯养繁殖的收费标准制定如下:
一、驯养繁殖第一年收费3.5元/公顷
驯养繁殖第二年收费0.5元/公顷
驯养繁殖第三年收费1.0元/公顷
驯养繁殖第四年收费2.0元/公顷
驯养繁殖第五年收费2.0元/公顷
二、承包年限已满,原承包人如继续承包收费2.5元/公顷,如原承包人放弃承包权,分局将根据实地调查制定合理收费标准。
三、林蛙捕捉证收费100元/证。
四、局内运输证收费100元/证。
五、 林蛙的收购、加工、销售、非局内运输收费标准由总局制定并收缴。

TAG: 政策法规

查看全部评论(0)我来说两句

-5 -3 -1 - +1 +3 +5